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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印花税按次认定的通知

梅松讲税 税台 2024-04-11

2021年印花税有两大变化

1、正式颁布,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执行

2、印花税申报简并,自2021年6月开始执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通过!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新与旧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一、缩减了征税范围

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二、降低了税率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部分产权转移合同降低税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三、明确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注意: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四、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印花税时不用四舍五入了,以后你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担心应缴与实缴的差异了。

五、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

六、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刚通过的印花税法明确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七、取消了轻税重罚的做法,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个传统就是轻税重罚:

现在新的《印花税法》取消该规定:

附:印花税税目及税率新旧对比表


2

印花税,变了!

今天起,纳税申报就按这个来!



自2021年6月1日起,印花税与其他9个税种简并申报,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简单说就是一表报多税。



3

印花税,按月还是按次申报?

六大热点问题,赶紧收藏!



1、印花税按期(月)申报和按次申报有何不同?

答:

(1)按期(月)申报的,必须先做税种认定;按次申报的,可以不做税种认定。

(2)按期(月)申报的,未发生纳税义务也要做零申报;按次申报的,未发生纳税义务可以不申报。

(3)按期(月)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可以选择一个月;按次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只能选择某一天,即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

纳税人可以同时存在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期(月)申报,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期次申报。

2、我该怎么选择按月申报或按次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用按月申报或按次申报。如果企业家大业大、订单爆棚,当然是选择按月申报,或者每月都有发生应税行为甚至单月签订两次以上同一税目应税凭证的,也建议选择按月申报。如果业务少,一年下来也没签订几份应税凭证,那按次申报就行了。

3、我想选择按月申报,但不知道现在有没有认定。

答:这个简单,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现有的税种认定情况。

还有另一个方法,在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首先就要选择“纳税期限”,如果只能选择按次申报,就是没有税种认定了。

提醒,如果选择按月申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员)时记得要说清楚有多少个税目需要认定按月申报,一次性做完。

4、《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必须填报应纳税凭证编号和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吗?

答:非必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明确:应纳税凭证编号和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的填写,由各省、区、市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设置该项是否为必填项。目前我市已统一设置为非必填项,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或不填写。

5、已办理按期(月)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只能添加购销合同税目,别的税目增加不了?

答:印花税按期(月)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在按期(月)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按期(月)申报增加,只能在按次申报增加。如果想要在按期(月)增加,需要做该税目按期(月)申报认定。

6、如果选择按月申报,零申报是否要做税源采集?

答:是。财行税合并申报后,税源采集是申报的前置条件,未做税源采集无法申报。

零申报的税源采集很简单,进入税源采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后只需要点击几下鼠标就完成了。【纳税期限】选择“按月申报”→【税款所属期起】选择某月的任意一天→【保存】→【确定】

当期的财行税税源信息都采集完成后,在纳税申报界面把印花税勾上,一并申报就行。



4

印花税,免征!

这71种情形通通不用再交了!



刚刚新颁布的《印花税法》增加了4项免征印花税规定: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另外,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政策,我们整理了一张思维导图,建议收藏!

注: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税台网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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